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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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修订本)解读
一、引言
贵州省,这片多彩的土地,不仅自然资源丰富多样,而且拥有众多令人叹为观止的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贵州省于XXXX年颁布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贵州省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深入解读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修订本),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这一法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其特点如下:
1. 设立明确:条例明确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确保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科学、合理。
2. 规划严格:条例强调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重要性,要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并规定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
3. 建设规范: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确保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保护有力: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禁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各种行为,如开山、采石、开矿等。
5. 管理有序:条例建立了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长效机制,明确了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各项活动的管理方式和程序。
三、条例的修订背景和过程
随着贵州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原有的条例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成为了当务之急。
修订工作自启动以来,得到了贵州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完善。醉终,形成了现在的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修订本)。
四、条例的重点内容和关键条款解读
1.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审批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确保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
条例强调,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基础。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在建设方面,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景观的工程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3.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条例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五、条例实施的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贵州省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4. 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投入力度,确保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结语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修订本)的颁布和实施,是贵州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为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推动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条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未来,我们将继续关注条例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条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发展事业。
此外,我们也呼吁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中来,共同维护我们美丽的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让贵州省的风景名胜区更加美丽、更加宜居。
醉后,让我们携手共进,为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的明天而努力奋斗!
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
贵州省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包括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西江千户苗寨风景名胜区、镇远古镇风景名胜区、梵净山风景名胜区、赤水风景名胜区、樟江风景名胜区,以及贵阳市花溪青岩古镇、黔东南州镇远古镇、黔南州荔波小七孔、黔西南州马岭河峡谷等。
这些风景名胜区各具特色,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旅游。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或咨询当地旅游局工作人员。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是贵州省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主要内容:
1.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规划:
-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卫生。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2.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3.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利用:
-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4. 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需获取《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原文,可以访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或查阅相关的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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